【處罰案例】廣東湛江一醫院消防設施的設置不符合要求被罰3.6萬元!
導讀:湛江坡頭區一醫院消防設施的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被當地消防大隊罰款3.65萬元。
違法行為類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違法事實:2023年9月25日,我大隊執法人員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系統指派的任務,對坡頭區乾塘鎮衛生院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單位住院部消防設施設置不符合標準(1、疏散樓梯間設置形式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2、第二層安全出口數量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3、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4、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消防水源;5、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處罰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
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處罰類別:罰款
處罰內容:現決定對坡頭區乾塘鎮衛生院存在消防設施設置不符合標準的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叁萬陸仟伍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罰款金額(萬元):3.65
處罰決定日期:2023-09-28
處罰機關:湛江市坡頭區消防救援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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